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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股票也有特殊规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统一裁判标准,稳定市场司法预期,服务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北交所股票索赔案例为生物谷(维权)(83326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顺带提及,对于新三板股票(非精选层)虚假陈述索赔案,仍然是遵循普通的股票虚假陈述诉讼管辖原则,即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新三板精选层已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变更之前的管辖同北交所股票索赔管辖一致。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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