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取消贷款及资格。
7月21日,本报记者(www.thepaper.cn)从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拟定《上海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不同程度形成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的信息,根据失信程度不同,形成一般失信行为清单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要制定失信行为名单认定标准,明确救济渠道和退出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含)以上未偿还的;(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等。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严重失信名单: (一)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偿还或者累计12个月(含)以上未偿还的;(二)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约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三)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非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以虚假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协助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
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3个月(含)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监管,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尚未依法缴存的;(三)使用虚假信息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等。
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纳的;(三)以虚假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协助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四)填报虚假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止付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五)拒绝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调查和查询的。
明确各种失信惩戒措施。
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被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和材料审查;(二)不适用于通知承诺、便利措施、网上业务限制等。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个人,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符合第二项严重失信情形的,取消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二)符合第三项的,取消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三)按照第四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个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告知工作单位;(二)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行文书,申请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对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单位,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惩戒措施: (一)被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象;(二)取消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资格等。
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重点名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通报;(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行文书,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失信行为名单将与征信系统共享。
《办法》还规定,上海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安全,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和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和非法删除失信信息。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信息审核、运行维护、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记录和档案,保证失信名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海市企业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的征信平台互联互通,按规定更新和报送信息,共同惩戒失信行为。
列入失信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对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补正。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改正的决定。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采取纠正措施。
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在其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被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迁出。
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上述措施,公民和有关单位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详情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shgjj.com),将书面意见直接寄至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6楼1606室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与风险管理处,邮编:200021;你也可以发电子邮件给shgjj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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