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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我的行为感到非常抱歉。我的行为给公安机关和政府抹黑了。”13日上午10时,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一起公安辅警敲诈当事人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公开宣判。记者被特许参加该案的审判和判决。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潘某、刘某、熊某案发前均为新浦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辅警。其中,除了出生于1983年的潘,刘和熊都属于95后。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6日晚8时许,潘某、刘某、熊某身着警服,驾驶特警巡逻警车。按照新浦公安分局的安排,他们在新浦新区礼仪街道办事处对宗八路丁盛项目工地大门绕行进行巡逻。三人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车,车上有一男一女形迹可疑。于是,三人利用警察身份上前查看后,认为这一男一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拘留,并以罚款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一万元谋取私利。

由于两名受害人都有家庭,担心不正当男女关系曝光,所以答应拿出一万元了结此事。随后,三人分工,熊某在现场看守女被害人,潘某与刘某驾驶巡逻警车,带男被害人到市沙河小区ATM机取款1万元。三人拿到钱后,让两人离开,偷来的钱三人平分。2017年10月9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3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三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潘某、、熊某系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利用其治安巡逻的特殊身份和职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予严惩。另外,三人在作案过程中相互配合,事后均分赃物。他们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样的,没有主仆之分。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潘、刘、熊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定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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