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车合同样本, 个人租车合同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双方的身份;其次,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第三,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第四,明确具体时间。
个人租车合同样本1
出租方:_ _货运公司
承租人:建筑公司第三施工队。
1.根据承租方的需要,出租方同意将四吨解放牌汽车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2.承租方租用的汽车仅用于现场运输沙子、水泥、砖块、木材和预制板。承租人只有调度权,出租人的司机负责驾驶安全和技术操作。
3.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护。退租期间车辆、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恢复期间收取租赁费。因出租方指派的驾驶员驾驶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出租方承担。
如果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将不支付出租人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赁费,但出租人还将每天向承租人支付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4.租期定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租人如继续使用或停止使用汽车,应提前五天与出租人协商,否则应按合同收取租赁费或按合同期限将汽车调回。
5.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按月计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6.承租人应对使用的燃料负责。
7.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转回,否则将向承租方要求双倍租金赔偿。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否则,每逾期一天,将被处以罚款。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作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租车合同样本2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汽车租赁: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车队(共15辆卡车)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并交付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已缴保险证明、随车工具和一个备胎。
2.租赁期限:60个月,从2000年5月28日至2000年5月28日。
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金额为每年75万元,共计375万元。
乙方提车时向甲方支付前两年租金150万元,然后以先付后用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即在前一年6月1日前还清下一年的租金。
四。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交付等行驶手续;甲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手续不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乙方延迟使用车辆,
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的时间每天人民币元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车辆。当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全额支付租金。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应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延迟付款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缴纳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税费。如付款不及时或未支付,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5.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保险等。具体保险金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计算。
6.租赁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使用中出现其他非甲方责任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处理。如甲方需要办理手续,甲方应提供协助。当车辆受损时,
如果保险不足以使车辆恢复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金额5%的违约金。
8.乙方应妥善保护车辆并定期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届满或根据本协议终止协议时,车辆归还甲方时,车辆应处于使用后的状态,玻璃和车载工具应完整有效。
9.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维修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
10.如果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车辆,甲方应向买方解释本协议,本协议对买方继续有效。乙方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将出售情况告知乙方。
11.甲方应确保租赁车辆不存在抵押、扣押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赁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租赁期满:
1.本协议应在租赁期满时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车辆归还给甲方。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签订新协议。
2.租赁期满,如双方未能达成继续租赁的协议,乙方不将车辆归还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如需仲裁,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不及物动词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2.租赁期限内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强制报废的,本协议解除,乙方按实际服务年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根据本协议单方面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的生效日期应视为解除协议通知送达对方并到达对方联系地址的日期。本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将车辆归还甲方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
如需仲裁,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拒收车辆时,乙方可向公证处提存,提存时车辆状况视为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和其他协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租车合同样本3
出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
一、租用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 和《车辆交接单》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用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用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路桥通过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 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9.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用登记表》 )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
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用登记表》 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
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
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用登记表》 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用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 、 《汽车租用登记表》 、 《车辆交接单》 、 《补充协议》 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租用合同书》 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外埠系指成都以外的地区、下同)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汽车租用合同书》 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去外埠的客户,在客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为客户提供合同、有效的证件,并在租用登记表中确切著名客户离开成都的起止日期及客户的大致去向。
2.长途附加费指因车在外地发生事故、故障及其他问题后处理费用将相应提高而收取的额外附加费。按外出里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
距成都市区里程普通客户收费会员收费
300公里以内50元/天40元/天
300-600公里100元/天80元/天
600公里以上200元/天160元/天
3.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普通客户为10000元,会员为_元,出租方未收取押金可以不向客户发放购置附加费证明。
4.对租车去外埠的客户发生救援需求时提供有偿救援。
第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必须事先告知出租方,并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
2.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发生车辆故障或出险,必须当即与出租方联络。
3.承租方在外埠需要出租方提供救援时,应交付相关费用;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公里):
(1) 承租方已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收费标准为:
救援出车费单程拖车每公里收费现场抢修费,不含配件费
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内200 8 1000
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上200 10 _
(2) 承租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项1、2款的规定,除须补交长途附加费外,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租车合同样本4
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93号汽油。
第一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
第二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承租方应提供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
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通知出租方。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五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协议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
2、承租方租车时须交纳押金及交通违章保证金共计1000元人民币,租车结束在五个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六条车辆保险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协议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
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八条协议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河北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个人租车合同样本5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
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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