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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梅、鞠雅、等组织卖淫被刑事判决。

案例编号(2020)浙刑初字1081号

案件类型:刑事判决

审判日期:2020年7月28日

案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文书文本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焕梅,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源市。2017年8月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1月8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12日,因监外执行已经消失,她的刑期尚未满,决定收监执行。刑期的开始日期是2019年1月18日,她的服刑日期是2020年4月13日。因本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带回温岭市看守所审理。2020年4月13日,经我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温岭看守所。

辩护人戴,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雅,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正安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温岭看守所。

辩护人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温岭看守所。

辩护人林玲,浙江李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2015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莉雅,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鸿飞,女,1991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团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温岭看守所。

辩护人应俊矿,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8年4月27日,此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温岭看守所。

辩护人王勤生,浙江安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静,女,1985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固县。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马利,浙江印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丹,女,1992年9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本科,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为这个案子,他于2018年4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莉,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文生,浙江嬴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红梅,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舒城县。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春荣,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她是蒙古族,初中生,家住通辽市。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飞,内蒙古聚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格格(别名“孔晶晶”),女,1995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原名沈和伟),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禹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华秀,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过程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焕梅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鞠雅、徐丹、葛、、、胡、王春荣犯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郑格格、邵、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6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2020)3号《变更起诉书决定书》将被告人王春荣的起诉书变更为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2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将被告人邵的起诉书追加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陆出庭支持公诉。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被告人杨焕梅、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被告人鞠雅、浙江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被告人徐丹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葛、王勤生律师,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俊矿律师。被告人、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马利、被告人胡、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玲、被告人王春荣及其辩护人邓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朱文生、被告人、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被告人郑格格、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翁、被告人沈,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华秀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结束了。

我们发现

经审理发现:

1.2010年以来,徐卫兵(已判刑)伙同徐晓辉、潘江兴(均另案处理)、阮建国、叶蓉、江生(均已判刑)等人,在泰州经济开发区等地先后开设新大浪陶沙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大浪酒店)、明健会所、风云动漫城、寂地动漫城等,在上述场所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均属违法行为。

大浪酒店成立于2010年,经营按摩、洗浴、客房、卖淫和赌博机。王丽、(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担任卖淫女领班,招募、管理卖淫女在宾馆客房、耀达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招募领班助理管理卖淫业务、回访等。,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记时和出纳等工作。此外,酒店内设置暗室,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上下评分。经审计,至2017年4月,大浪宾馆通过组织卖淫非法获利约1.3亿元(下同),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约1.1亿元。

大浪酒店设有前厅部、市场部、财务部、保安部等部门配合酒店开展相关业务运营。财务部由财务总监负责全面事务,设有会计、审计、出纳等岗位。在大朗酒店卖淫的钱和单据,经营游戏厅的钱和单据都由相关人员交给酒店财务部,出纳负责与审计核对上述款项,保管上述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卖淫提成分给卖淫工头等人。审计负责审查上述文件,制作报表和卖淫佣金表。大浪宾馆股东潘江兴委派亲友担任出纳岗,审计岗设两名审计员,分别对卖淫嫖娼和赌博机单据进行审计,实行周末轮换制。当天的轮班审计员将一起审计这两项业务。

被告人刘莉于2011年7月、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在大浪宾馆五楼负责计钟、卖淫嫖娼两个月左右,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280余万元。被告人王春荣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担任大朗审计员,与张志辉(已判刑)轮班。王春荣负责审查赌博机单据,张志辉负责审查卖淫单据,但在周末休息期间,被告人王春荣不负责审查张志辉的卖淫单据。期间赌博机收入达3万余元。被告人葛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大浪稽核员,主要负责审核赌博机收据,周末审核卖淫嫖娼收据。在此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18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2200余万元。被告人王鸿飞于2012年8月至2013年下半年担任大浪审计员,主要负责审计卖淫文件,周末审计赌博机文件。在此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23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2000余万元。被告人张静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担任大浪审核员,主要负责审核卖淫单据,周末值班时也审核赌博机单据。在此期间,酒店卖淫收入达7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850余万元。被告人胡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担任大浪稽核员,主要负责审核赌博机收据,周末值班时审核卖淫嫖娼收据。在此期间,在宾馆组织卖淫收入达31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2900余万元。被告人徐丹,股东潘江兴的亲属,于2014年底代替其姐姐许多多(已判刑)在大朗担任出纳约一个月。在此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1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175万余元。被告巨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担任大朗营销。她主要负责引导赌客到楼上消费,同时也带客户到楼上消费,从游戏室的收入中提成。在此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82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6800余万元。被告人杨焕梅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担任卖淫女领班助理,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600余万元。被告人李红梅于2016年5月、6月至2016年9月、10月在该酒店游戏室工作约3个月,负责赌博机的分级。这期间赌博机收入达360多万元。2013年初至2015年3、4月间,被告人邵在大朗陶沙酒店,负责大朗酒店的日常保安工作,也负责通知公安机关前来检查。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3300余万元,赌场机收入达5200余万元。

2014年初至2015年9月,徐卫兵、叶蓉、阮建国、朱莉、黄丽萍(均已判刑)合伙在台州市椒江区塘岸小区附近开设极限动漫游艺厅,并设置暗室,以摆放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2015年6月4日,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电线杆进行检查,查获3台疑似赌博机。

被告人郑格格2015年初在极地动漫城负责上下两个月左右的客人配送;被告人沈、邵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极点动漫城负责上下分客约两个月。期间,动漫城赌博机平均非法收入达20万至30万元。

2.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徐建国(已判刑)在台州市椒江区经营建国饭店,招募王丽为卖淫女领班,组织妇女在建国饭店客房内提供卖淫服务,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人员、统一卖淫流程、设立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被告人杨焕梅做了一周左右的妓女领班助理,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妓女。在此期间,每天有三名以上的妓女。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杨焕梅被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传唤到案;2018年4月2日18时30分,杭州铁路公安局台州站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将被告人胡抓获;2018年4月2日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塘栖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区粤皇盛酒店将被告人王春荣抓获;2018年4月3日9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局台州站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将被告人王鸿飞抓获;2018年4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将被告人徐丹抓获;2018年4月21日14时30分,昆明铁路公安局曲靖北站派出所民警在贵阳将被告人于亚抓获;2018年4月26日23时许,深圳市公大浪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童生社区将被告人葛抓获;2018年6月2日16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局台州站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超越酒店将被告人李红梅抓获;2018年6月5日8时50分,杭州铁路公安局台州站民警在椒江区将被告人张静抓获;2018年6月7日19时50分,杭州铁路公安局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在杭州东站东广场将被告人郑格格抓获;2018年6月8日15时许,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张家港市将被告人沈抓获;2018年6月10日13时50分,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在西湖区瑞满庭酒店将被告人邵抓获;2018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莉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夹沟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杨焕梅、胡、、葛、、、、均如实供述了所涉事实。被告人鞠雅、申、郑格格、邵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焕梅个人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鞠雅个人获利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葛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个人获利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胡个人获利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春荣个人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个人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格格个人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邵个人获利人民币87500元,被告人沈个人获利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杨焕梅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鞠雅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莉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胡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鸿飞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葛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静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红梅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邵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沈自愿认罪,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焕梅、鞠雅、徐丹、葛、、、胡、王春荣、、、郑格格、邵、沈霍伟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有从犯徐卫兵、吴丽娟、王丽、葛飞羽毛球、罗梅河、马立民、李秋荣、徐多多。同案犯、罗美荷、马立民、李秋荣、、王春荣、宋等人的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查封决定书、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有到货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鞠雅、杨焕梅、、徐丹、胡、王春荣、、葛、、郑格格、沈、、邵、李红梅参加以徐卫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焕梅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居亚、徐丹、胡、、葛、、邵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给予协助,还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给予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均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莉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格格、沈、王春荣、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人指控他有罪。被告人鞠亚、徐丹、胡、邵、、葛、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焕梅在宣判前发现有其他犯罪尚未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焕梅、、鞠雅、徐丹、胡、邵、葛、、、郑格格、沈、王春荣、李红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为从犯;被告人刘莉、杨焕梅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胡、、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邵、郑格格、居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春荣、徐丹当庭认罪;被告人杨焕梅、鞠雅、葛、、、胡、、、邵、沈霍伟当庭均表示认罪;被告人徐丹、张静、王春荣、刘莉、李红梅、郑格格、邵、沈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决定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徐丹、张静、王春荣、刘莉、李红梅、郑格格、邵飞龙、沈火伟适用缓刑。对除被告人王春荣以外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王春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春荣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动性工作,在帮助开设赌场中领取正常工资,属于极轻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指控赌场营利的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王春荣受聘从事审计工作8个月。且明知在大浪陶沙酒店进行的游戏机赌博活动获利巨大,仍为其提供帮助。虽然他们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但鉴于他们长期参与,犯罪集团的赌博活动取得了巨大的非法收益,不宜认定为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没有酒店开设赌场获利的相关账本,但同伙徐继辉、龙金凤对当时大浪陶沙酒店赌博机每月获利的情况供认不讳。公诉机关现在指控3万多元,已经认定偏低。故被告人王春荣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杨焕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9年1月18日至2023年10月13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居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9年7月22日至2023年6月13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胡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5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王鸿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5月11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6.被告人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4月25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7.被告人张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8.被告人徐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两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9.被告人刘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0.被告人李红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Xi。被告人王春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2.被告人郑格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3.被告人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14.被告人杨焕梅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鞠雅6.5万元、被告人葛2万元、被告人2万元、被告人1.2万元、被告人胡3万元、被告人王春荣1万元。被告人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格格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邵所得人民币87500元、被告人沈所得人民币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士师记》

审判长应容晖

叶慧淇法官

人民陪审员金琴琴

2020年7月28日

代理书记官张嘉译

来源:法律广播

来源:景德镇南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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