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个人车辆租赁合同范文,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身份信息;2.介绍汽车的基本情况;3.租赁期限和目的;4.租金及支付方式;5.注明其他费用;6.双方的权利和责任;7.违约条款;8.争议解决方法;9.合同的生效方式。
个人车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1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租用甲方所有江西车架号作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有关租赁车辆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车况达标的车辆和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告知车况。乙方提供驾驶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
这辆车的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理费,并在租赁期满时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乙方不得利用车辆进行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全额退还,否则甲方多退少补。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
第九条注意事项:一天24小时,一个月30天;加班,超过公里额外收费;3小时以上半天,6小时以上一天;还车时,油量一定要和交车时一致,否则需要补油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_ _ _ _ _乙方(公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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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辆租赁合同范文2
出租人:
承租人:
担保人:
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租人租赁承租人的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车辆的状况
1.车辆的基本信息:
车型:吨位:车牌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号:完税证明号:
是否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费:
2.车辆的基本状况
制动状况、方向状况、照明状况、车辆新鲜度、车辆外观、车载工具、其他状况:
交付时的公里数:交付时的储油量:
第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支付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天数。
(1)租金标准:
租赁期内总里程不足2200公里的,按人民币/天缴纳,超出部分按人民币/公里缴纳。
3.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满后据实结算租金。
四。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无保留地交付租赁车辆和运行中的完整设备,以及租赁车辆运行所需的有效证件。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的车辆损失、车辆被盗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风险。
3.免费提供本市区域内租赁车辆维修、合理使用期间故障维修、租赁车辆救援。
4.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达不到本条第1款标准的,提供同档次的替代车辆或者降低租金。
5.出租人不承担因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而导致的连带责任及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赔偿范围的经济责任。
6.承租人在合同期内拒绝接受租赁车辆交通违章处罚,致使出租人受到处罚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7.出租人有权了解汽车租赁申请人和承租人的信用信息。
动词(verb的缩写)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提供的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是指满足承租人客运需求的驾驶过程;租赁车辆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爱护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证车辆性能。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免除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车辆被盗和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变、修理或改装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或组件。
6.承担因租赁车辆维修、停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遗失租赁车辆号牌的补发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承担因租赁车辆使用不当或疏忽造成的任何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六、事故风险和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中车辆丢失、车辆被盗和第三方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和车辆被盗各占80%。
2.出租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和赔偿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赔偿程序执行。
4、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积极配合出租方处理交通事故。
七、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元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八、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后,停止计算租用费用。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九、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期满。
十、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
年月日
个人车辆租赁合同范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就车辆的长期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年检牌等。
2. 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 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 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6. 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8.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达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
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
5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停驶车辆盗抢,由承租方承担不高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的5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除此之处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其中包括汽油费、补胎、停车费、洗车费)。
11. 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需续租的,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且尚未签订续约条款期间,照原价计收租金。
第五条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
1.租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金为:人民币 元
3.租赁车型:
4.所有价格已含税。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必须赔偿。
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 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合同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结算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小时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偿承租方遭受的损失。
4、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自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
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将租赁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
3. 任何一方注册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4.出租方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暂时失效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承租方,本合同即终止。承租方须在一周内归还租赁车辆,租金计算以车辆正式归还时间为准。
第十条合同附件
《汽车租赁登记表》 等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也可将变更事项登记在合同变更记录内(经双方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
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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