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欠钱谁还,谁犯错谁承担。然而,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却无缘无故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的邻居钱大爷要买他不要的曲子空。结果被发现的男子在回收过程中失足身亡空。男方家属全部将陈先生和钱大爷告上法庭,索赔200万。
陈先生是上海人。他过去住在上海的一个旧住宅区。后来他在市区买了新房,和家人一起搬了过去。老房子里还剩下很多家用电器。比如以前的空外机太旧了,拆了要花人工成本。陈先生干脆留在老房子里,不去管它。
陈先生老房子隔壁住着一个邻居,钱大爷,人如其名,可以说是贪得无厌。得知陈先生搬走后,他没有理会那些电器,私自拿回家使用。对于钱大爷的行为,陈先生当然是知道的,但是想到双方都是老邻居,那些家电也不值钱,就默许了钱大爷的行为。
2020年7月,钱大爷也准备搬出老小区,于是把旧家电全部清理出来,准备卖掉。就在路边传来收家电的喊声。钱大爷马上邀请收家电的罗回家,把他的旧家电拿出来。罗查看旧家电的完好性,按固定价格称重,最后与钱大爷成交。
钱叔送罗出门的时候,突然发现隔壁陈老师家的墙上挂着一个空的外呼机,于是钱叔问罗要不要接老空的电话。当然,罗没有拒绝任何人。就这样,钱大爷把陈先生不愿意带的空转运机卖给了罗。
不过,空毕竟叫机是挂在墙上的,离地面有五层楼高。拆也是一件麻烦事。不过罗说他在这行干了好几年了,把空调去掉是小菜一碟。然后他翻出阳台,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拆除了空传送机。
对于罗,钱叔叔还是很放心的。毕竟罗是“专业人士”,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想到钱叔也掏出了一根烟,准备等罗拆空调单的时候抽。但是他刚点燃香烟,就听到一声尖叫和重物坠落的声音。
钱大爷急忙跑到窗台上看了看。罗从五楼摔下,倒在血泊中。钱大爷急得马上打急救电话,可救护车赶到时,罗已经没了气。罗家人得知罗坠楼身亡后悲痛万分,但第一时间找到钱大爷要求赔偿。
罗某家属认为,钱大爷作为罗某的雇主,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要求罗某拆除空转运机,间接导致罗某死亡,故钱大爷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与此同时,作为空传送机的真正主人,陈灿先生也脱不了干系。就这样,罗的家人干脆把毫不知情的钱大爷和陈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200万。
陈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解,他对此一无所知。就连钱叔都未经他允许私自卖掉了他的空转运机。他怎么能承担责任呢?他说自己根本没有委托钱大爷,与钱大爷不构成代理关系,也不应对罗的死亡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互相负责。如果陈先生委托钱叔为自己购买空调,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代理关系。然后钱叔买空调的时候,罗意外死亡,陈先生也有责任。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委托钱叔叔,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既然陈先生没有责任,那钱大爷有责任吗?空他买了转账机,罗某就死在他眼前。他应该全额赔偿200万吗?
法院审理认为,钱大爷在明知罗某危险施工的情况下,未予以大力劝阻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需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最大的责任还是在罗本人。
我国《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警方调查发现,罗根本没有取得工作资格,所以是违法的。在此前提下,罗没有配备安全设施,违反了相关规定。
《高空作业分类》中明确规定,凡离地2m以上并可能坠落的作业,均为高空作业。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作业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否则属于违章施工。
很明显,罗某既是违法建设,也是非法营运。他太相信自己的能力,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不穿任何防护设施去拆空加。最后因为自己的原因,滑倒摔死了。作为一个完全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综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罗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钱大爷未及时劝阻和提供安全设施也有部分责任。至于陈先生,因为他和钱大爷不构成代理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不需要他负责,也不需要他赔偿。
故法院驳回了罗家属要求钱大爷和陈先生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钱大爷承担全部费用的10%,共计20万元。至此,这场纠纷终于告一段落,群众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陈先生不仅还了清白,还主持了正义,伸张了正义,赢得了人民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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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罗博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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