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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是强奸罪中的一种犯罪情形,来源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答案》认为,“有的妇女与他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为了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称通奸为强奸”,可视为“三心二意”。如果是“三心二意”,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然而,这个“答案”现在已经无效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没有确定“半推”的标准?
其实没有。
在强奸案中,暴力或威胁并不总是用于明显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现实中“性”并不总是有明确的区分,发生在私人关系和隐蔽的场合,所以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况。
半接受的前提是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包括女性没有明显醉酒的时候,以及“网聊”、“约会”过程中陌生人和熟人之间。所谓“半推半就”,自然是“推”和“给”两者的表达。究竟是“推”多还是“刚”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即使答案已经失败,但实践中仍有遵循该标准的案例。
2015年刑事审判参考指南案第1061号孟某等人强奸案重新界定了“半产量”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三个方面:
1.被害女性在犯罪时的认知能力。
2.被害女性在犯罪时的反抗能力。
3.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意思的客观原因。
回顾当初答案的标准,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在对比中更为细致。
(“答案”的标准与指导性案例的标准相比较)
那么,现在这种做法是如何被认可的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
01.如果你和一个喝醉的人发生性关系,这将被视为强奸。
案例编号:(2016)青01刑申请27号驳回上诉通知书,(2016)青01刑终第116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2015年1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海富在同村村民朱某某家中饮酒时,利用朱某某之妻王某某醉酒如厕之机,尾随王某某进入厕所,对因醉酒无力反抗的王某某实施强行强奸。
本案中,法院仍然按照无效答案的标准作出认定。原因在于:
02.如果是和陌陌聊天后发生性关系,则是三心二意,不构成强奸罪。
案例编号(2017)243号,罚终,粤52
案情: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了林某,后两人经常通过陌陌聊天。同年2月3日,李第一次与1见面后,带1到普宁市流沙南朱温南路后潭村“郝跃租房”,登记入住310室。当天22时许,李在房间内与林发生性关系,后李独自离开房间。次日,1在其监护人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是否违背女性意愿: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被告李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法院认定她无罪。
还有,被“半推”认定无罪的案件是(2017)28号,刑终晋04:
可见,司法实践审查“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要求,多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过被害人三个时间节点的客观表现来推定是否违背其意志:
总而言之:
1.犯罪前的认知过程、认知时长、双方关系(熟悉程度)是判断被害人“性行为”认知能力的因素。比如现在流行在老友记(pao)的平台上认识。在这起陌生人之间的强奸案中,当女性同意与被告见面时,她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但这种心理预期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只是因为“性行为”方式的差异,也可能是因为对方“吃藕”(chou
2.犯罪时选择的地点、如何选择地点、性行为过程中被告人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呼救情况等是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过程中反抗能力的因素。俗话说,一切行为都有迹可循,女性在作案过程中的表现最能体现其主观心态。比如在地点的选择上,选择酒店和选择咖啡店,可以明显区分双方的意图,但也不尽然;选择小酒店还是小汽车比较难判断。如果女方身上有没有伤痕,衣服是否完好,过程中有没有呼救,即使答案是肯定的,对被告也是相当不利的。
3.事件发生后,受害人是否报警,由谁报警,报警反映的速度有多快,是在事件发生后判断受害人的。这是为了解决那些先装听话伤人的情况,或者是为了区分那些事后翻脸,意图讹诈的情况。事后立即报警,犹豫两三天才报警,会极大影响法官的心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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